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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渝北区环保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筒称验收监测报告)的要求和内容。
  
  2.章节、封面及编号
  
  2.1本部分中编写章节安排,是根据编写技术要求的需要,在编写验收监测报告时,内容上应尽可能满足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可根据情况在内容上进行增减。
  
  2.2验收监测报告的封面、封二格式见附录六和附录七。
  
  2.3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号应由各环境监测站制定。验收监测报告的目录注明页码。
  
  3.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根据验收监测要求的需要进行编制。前言、验收监测的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复的要求、验收监测评价标准部分的编写应在原验收监测方案的基础上,加入需要补充的内容。验收监测报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3.1验收监测的结果及分析评价
  
  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应充分反映验收监测中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
  
  3.1.1监测期间工况分析
  
  应给出监测期间,能反应工程或设备运行情况的数据或参数。对工业生产型建设项民还应计算出实际运行负荷。
  
  3.1.2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介绍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进行情况和结果。
  
  3.1.3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兴监测部分编写
  
  分别对废水、废气和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噪声源)厂,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兴监测内容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a.进行现场监测的情况;
  
  b.验收监测方案要求和规定的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及监测结果;
  
  c.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的新、旧标准值、设施的设计值和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析评价。
  
  d.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等。
  
  3.1.4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
  
  主要内容包括:
  
  a.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状况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简要描述;
  
  b.进行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的区域情况和监测情况;
  
  c.验收监测方案要求和规定的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及监测结果;
  
  d.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的新J日标准值和设施的设计值,进行分析评价;
  
  e.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等。
  
  3.1.5环境生态状况调查*
  
  编写的主要内容包括: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要求,详细地介绍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评价依据;
  
  b.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区域的情况;
  
  c.简述生态状况调查区域及调查项目、频次的确定,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d.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方法、来源和质量控制措施;
  
  e.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结果及分析评价。
  
  3.1.6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目前国家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为:AS、Cd、Hg、Pb、CN-、Cr+6、COD、石油类、SO2、烟尘、粉尘、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根据各排污口的流量和监测的浓度,计算并以表列出建设项目污染物年产生量和年排放量。对改扩建项目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列出改扩建工程原有排放量。和根据监测结果计算改扩建后原有生产设施现在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3.2环境管理检查
  
  根据验收监测方案所列检查内容,逐条目进行说明:
  
  3.3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3.3.1.结论
  
  根据验收监测的检查和测试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按执行制度、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兴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给出验收监测的综合结论(主要以污染物达标排放、以新代老、总量控制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制度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说明)。
  
  3.3.2建议
  
  根据现场监测、检查结果的分析和评价,结论中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需要改进的设施或措施建议等,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a.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效率及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原设计指标和要求;
  
  b.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设计时的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
  
  c.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d.环保设备及排污设施未按规范完成;
  
  e.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环境质量未达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存在的扰民现象;
  
  f.固废处理或综合利用、环境绿化、生态或植被恢复等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初步设计的要求;
  
  g.国家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有关环境管理部门规定或核定的总量等。
  
  3.4附录
  
  3.4.1必要的质控数据汇总表;
  
  3.4.2必要的监测数据汇总表;
  
  3.4.3其他有关附件和图表,如生产负荷原始数据、厂区位置图、监测点位图、“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
  
  3.4.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何国建 网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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