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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字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渝北区环保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渝府〔2002〕77号
  
  
  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环文[2002]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局在重庆市组织开展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二、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两级发放、两级管理。市级负责占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负荷65%的重点排放单位(市属以上重点企业)的排放许可证申报、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负责其他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申报、审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管辖单位的划分由你局另行文规定。
  
  三、 对排污单位所排放的污染物实行一证管理。市级管辖单位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使用“重庆市人民政府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专用章”;区县(自治县、市)对此参照办理。
  
  四、 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ОО二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排污 批复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6月18日印发

 

(何国建 网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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