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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字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渝北区环保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重府发[1996]198号
  
  
  
  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我市到2000年使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区域和重点次级河流流域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的环境保护目标,特就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市长、区县(含县级市,下同)长、乡(镇)长,都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要把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政府及其各部门主要领导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应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干部任免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应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制订本辖区切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政府常务会每年要安排1至2次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为人民群众在环境保护方面办几件实实在在的事。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党委汇报环境保护工作。要认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渝战略,深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在制定区域开发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出台重大经济政策和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从促进发展与保护环境相统一的角度审议其利弊,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并提出相应对策。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不能以破坏环境和资源为代价,来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速度。
  
    二、突出重点,解决区域环境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解决区域环境问题。要把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和防治燃煤二氧化硫污染放在突出地位,重点抓紧抓好。1997年前,要制定出重庆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条例,推行辖区江河段面水环境目标管理质量责任制,加快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及主要次级河流污染综合整治的步伐,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严格管理。要根据国家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控制要求,在2000年以前,重庆市城区及远郊区县城镇所在地要禁止民用原煤散烧,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发展城市气化事业。现有工业企业要推广使用低硫煤、洗煤、固硫型煤或者其它清洁燃料,实施燃煤烟气脱硫等措施,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在控制区内,新、扩、改建的电厂和工业锅炉必须采用低硫煤,或建设配套的脱硫、除尘装置,或采取其它控制措施,做到项目建成投产就达标排放。各级人民政府在发展经济中,要统筹考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和削减,认真制定总量控制计划和方案,并分解落实到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重点污染企业,努力遏制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要把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开展环境评估、“三同时”审批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等的重要依据。在发展经济同时,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分解到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并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定期检查和考核。继续抓好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和巩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抓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及城市集中供热、燃气化、绿化工程、生态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要在积极扶持、大力发展的同时,注意优化产业结构,支持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行业和产品。要与村镇规划、建设相结合,坚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的原则,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禁止不准从事的生产项目和产品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三、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坚决控制新污染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要采用技术起点高、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确保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投资。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必须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把环境容量或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且实行“以新带老”,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减少。在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严禁审批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禁止不准新建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的监督监测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负全部责任。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批不同意的建设项目,计划经济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部门不得进行设计审查,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划拨土地,银行不得贷款,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擅自批准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凡违反规定的,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并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或投入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对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验收时达标,但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同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理老污染到2000年,全市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对现有排污超过规定标准或者超过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要求的污染源,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其期限视不同情况定为1至3年。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所属污染企业分期分批治理达标的规划,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排污单位必须保障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随意停止或闲置、拆除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我市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关闭或停产。今后严禁审批和建设上述国家明令不准新建的项目。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由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追究有关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及引进外资方面,抓紧制订、完善促进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切实增加环保投入。到2000年,全市用于污染治理的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要达到1%以上。从1997年起,区县财政每年要从同级财政预算中拿出一定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川府发〔1996〕142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市财政每年也要在市级排污费预算之外安排环境保护投入,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将环保投入的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理顺环保投资关系,确立稳定有效的资金渠道。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由政府组织建设,设施运行费由污染排放者合理负担;工业污染防治资金主要由企业承担;生态破坏的恢复和补偿由开发者和破坏者负担;对于跨区域的环境整治,根据各自责任,分别由有关区县政府共商承担。各地和各部门要将环境保护列入利用外资的重点领域,优先使用利率比较优惠的中长期贷款。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要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开征二氧化硫排污费,加强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排污收费工作。任何排污单位都不得拖欠、拒绝缴纳排污费。对征收的排污费,要严格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为主安排使用,财政部门监督,不得挪用、截留。要组建环保基金管理机构,建立污染治理滚动基金,实行全额有偿使用,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环保部门的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各级财政的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内统筹安排,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有所增加,为开展各项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和严格执法,创造必要的条件。
  
  六、严格环保执法,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区县人民政府必须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纳入同级机关行政编制使用范围。在机构改革前,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和全市各区县已设立的环境保护局,要保持稳定。市级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环境监理处(站、大队)要充实加强,以不断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各区县应加强环境监测站(所)和监理站(所)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完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环境监督管理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环保干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求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环保部门和环境保护机构,要严格环保执法,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能。港务监督、铁道、民航、公安、交通、卫生、公用等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各自职责,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优先发展环保产业;要加强城市污染处理设施、绿化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山地灾害和水土流失,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结合技改治理污染,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要加快洁净煤生产步伐,积极开发新能源;要优先安排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工作,大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市及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活动,要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环境意识环境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广泛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加市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保护环境人人动手、从我做起的良好社会新风尚。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把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作为干部和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纳入各级干部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教学工作计划,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自觉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环境保护和有关法律、科学知识,加强对生态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提高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能力。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向辖区市民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各级教育部门要继续抓好对大、中、小学生进行环境教育,把环境教育纳入教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完成,同时组织学生参与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报纸、电视、广播、出版等单位要积极发挥新闻舆论、出版物的导向监督作用,要把宣传环境保护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和义务,经常宣传普及环保知识,及时宣传和报道环保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行政监察,保障《决定》顺利实施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依照本部门职责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同时要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必须严肃查处,保障本《决定》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境 保护 决定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纪委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印

 

(何国建 网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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