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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换发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 【字体: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换发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作者:渝北区环…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2

 

 

 

 

 

 

渝北环发〔200773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重新换发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各排污单位 :

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企业排污行为,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新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程序,修改了《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临时许可)证》和《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要求所有的排污单位重新换发和领取新的排污许可证。现将申请领取换发排污许可证的有关内容及要求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

环境监察支队:86006007

两路环保站:86012762

龙溪环保站:67653119

行政审批科:67826967

附件:

1、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请领取换发排污许可证的通告;

2、重庆市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申领须知;

3、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填表说明;

4、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申领材料清单。

 

 

 

 

 

 

〇〇七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 环保  许可证  通知 

抄送: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                20071010

                                                                                                          (共印6份) 


附件1: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申请领取换发排污许可证的通告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9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辐射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如实申报。”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进一步强化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制度,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为排污者核发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的排污者,应当在20071231日前,根据《条例》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

二、持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的排污者,应当在20071130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

三、市重点控制排污者直接向重庆市环保局申领换发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其他排污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申领换发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

四、《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程序规定及审批流程图等有关具体内容,请登录重庆环境保护网(www.cepb.gov.cn)查询下载。

五、逾期未按照上述规定申领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的排污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2:

 

重庆市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申领须知

 

各排污单位,请你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含临时)证以时,认真阅读以下条款:

一、已于20079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如实申报。

二、排污许可(含临时)证是排污者合法排污的唯一依据。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含临时)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内容排放污染物。

三、排污者应当将排污许可(含临时)证副本悬挂于生产、施工、经营现场,附页悬挂于排污口或监控点,并防治污损。

四、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发生变化将超过三十日的,排污者应当在排污发生变化前进行排污变更申报。

五、排污许可(含临时)证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含临时)证。

六、排污者申报并经环保部门核定的许可排放量将作为排污费征收的依据。

七、申请人申请领取排污许可(含临时)证必须按规定填报《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附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八、未按规定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的,处最高一万元罚款;未按规定对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情况及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的,处最高五万元罚款;未按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的,处最高十万元罚款。

九、未取得排污许可(含临时)证排污的,将被责令停止排污,处最高二十万元罚款,并被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将被责令停止生产。

十、未按排污许可(含临时)证规定排污的,将被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最高十万元罚款。

十一、夜间施工未张贴排污临时许可证的,将被责令改正,处最高二万元罚款。


附件4:

 

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办理程序及申领材料清单

 

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的排污者,应按规定如实填报《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报表》,并附以下相应材料报区环境监察支队或环保站审查;审查合格后交由渝北区行政审批大厅环保行政审批科发放

工业企业及污水处理厂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1.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报表

2.污许可申领现场检查意见

3.排污口规整的验收文件

4.近一年内反映申请单位排污状况的环境监测报告

5.厂区平面图及其电子版本

6.管网总图(标明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及其电子版本

7.在线监测(监控)装置验收文件(环保部门未要求安装的可不提供)

8.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餐饮娱乐服务业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1.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报表

2.污许可申领现场检查意见

3.近一年内反映申请单位排污状况的环境监测报告(大中型)

4.《工商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许可证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变更申请文件和现有许可证复印件。其中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为许可证的,还应提交污染治理工程或环保整改措施的验收文件。

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何国建 网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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